因为规定了违法记录封存条款,即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近日在网络上引发热议。2025年12月24日,新华社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办公室对相关争议的说明和回应。
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我国是世界上对毒品犯罪惩治最严厉的国家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
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
据介绍,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两次将修订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2025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期间,各方面提出,实行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减少和避免“一次受罚、终身受限”的情况,也有利于为将来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据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法律规定的表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有关条款作了修改,形成了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封存不是消除、删除记录,有关违法信息仍然记录在案,但不得随意查询、提供或者披露。第136条规定予以封存的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同时规定了两类例外情形:一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查询的除外;二是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第136条还规定,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自2025年6月27日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布至11月27日这段时间里,我们没有收到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的不同意见。”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此前,针对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江苏省南通文旅官方账号因发布一句“哪位少爷吸了?”,一夜之间就圈粉数百万。对此,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法治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环节法治工作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宪法和立法法、有关组织法、有关议事规则等法律对立法活动、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立法活动、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体、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当影响。
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
关于“吸毒记录封存”,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依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吸毒行为,一些意见提出“吸毒记录封存”的问题,并表示担忧和不解。
该负责人强调,国家依照刑法惩治毒品犯罪。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对毒品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明确规定,共有12个罪名。其中,第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国家依法惩治和打击毒品犯罪的态度、措施和制度没有任何改变,禁毒工作没有任何松懈。我国是世界上对毒品犯罪惩治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该负责人也指出,国家治理吸毒问题的基本对策和重点工作是强化戒毒措施。按照我国法律制度,吸毒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属于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然而,进一步看,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实现戒毒,无论对吸毒者作出什么样的处罚,其实际意义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问题的重点在于戒毒,难点也在于戒毒。我国一直以来重视戒毒工作,建立起有力有效的戒毒制度和相关工作机制。
据介绍,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禁毒法,对戒毒措施作出明确规定;2011年6月,国务院制定了戒毒条例,对戒毒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还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戒毒相关规定。禁毒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国戒毒措施分为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可再延长一年)、社区康复(三年)。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鼓励自愿戒毒,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吸毒人员一经发现,有关机关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纳入戒毒工作范围采取戒毒措施,定期进行检测,提供戒毒治疗,对戒毒人员实行动态管控。对戒断三年未复吸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受管控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还强调,国家对戒毒吸毒人员信息一直实行管控。戒毒条例第7条第二款中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43条规定:“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毒法第52条和第70条、戒毒条例第7条第一款对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作了规定,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因此,戒毒吸毒人员相关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处于一种保密状态,不属于政府公开类信息,有关机关和单位不能随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员才能知悉和查询此类信息。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个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发布或者对外提供。媒体在报道、宣传戒毒工作时,对涉及戒毒吸毒人员的内容,都需要作非个性化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措施适用于吸毒行为,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我国多年来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实践和做法。就戒毒人员、吸毒人员信息管控而言,实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没有实质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中但书部分规定的两类例外情形,是对现行有关信息管控措施的一个完善。”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舆论焦点,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人权法与人道法研究中心主任赵宏此前接受界面新闻专访时指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本质上标志着我国的治理理念正转向避免处罚过度给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害。这项制度蕴含着深刻的法治进步意义,更能惠及每一位普通人——即便我们因一时疏忽、无心之失触碰了治安违法红线,在依法接受处罚后,相关记录会被封存,不会被随意查询或披露。封存制度不是对违法的纵容,而是在坚守 “违法必受罚” 底线的前提下,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彰显着现代法治的温度与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