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普法 1 月 4 日消息,广西南宁的陆某甲、梁某夫妇在不知儿子与儿媳韦某离婚判决已下达的情况下,立下《遗赠》将房产与存款赠与儿媳韦某,希望其留下照料家庭。

然而,韦某在离婚后不久便转走老人 20 万元存款并迁出户口,未尽任何赡养义务。

多年后陆某甲病逝,梁某撤销了对韦某的遗赠,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未告知婚姻破裂的重大事实,导致二老基于 " 仍是儿媳 " 的错误认识作出遗赠,并非真实意愿。同时,遗赠旨在挽留韦某维持家庭关系,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该目的已落空,遗赠无效。韦某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强调,一份有效的遗嘱,不仅需要形式合法,更重要的是必须完全出自立遗嘱人真实、自主的意愿。任何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影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行为,都将导致遗嘱效力的瑕疵。

来源:中国普法、@陕视新闻

责任编辑:何昉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