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成都公安通报了两起涉及网络谣言的案件。1 月 16 日,山东枣庄男子孙某政为博取流量与关注,以 " 同性恋身份 " 为噱头恶意关联成都编造剪辑虚假视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寻衅滋事予以行政拘留。1 月 17 日,四川男子齐某摆拍视频,刻意关联成都并恶意影射、污名化成都男性群体,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成都是我的老家,历来以包容、多元且开得起玩笑著称,此次对两起网络造谣事件毫不留情,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评价,可见对于 " 城市污名化 " 是十分介意。
我是四川人,但想说点也许不合时宜的话,那就是:" 有没得那个必要 " 使用刑法?
众所周知,寻衅滋事罪在适用上引发过不少争议,尤其在对网络暴力的打击中,尺度更要谨慎把握。另外,案情通报,也应防止被外界解读为包含某种歧视。
01
违法与犯罪,界限模糊
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同时治安法也规定了寻衅滋事的不法行为。那么,哪些属于寻衅滋事犯罪,哪些属于寻衅滋事违法?界限非常模糊。
这两起网络视频事件,似乎既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也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主要看流量和算法的偏好,使得它的点击和转发数量的变化。此外有些类似的情况是既不认定为犯罪,也不认定违法,因此,不少被论以寻衅滋事罪的人都无法理解,理由是:和我有一样行为的人为什么不抓,为什么偏偏是我?

不久前,网络上也流传过类似的调侃内容,某女主播开玩笑说 " 成都男性球门是否守得住 ",这种言论未被处罚,而类似的言论却被严厉处罚,这反映出执法也存在一定的选择性——往往取决于内容的流量大小及算法推荐是否上热搜;或者取决于执法者是否想打击,结果上执法标准不一致,影响了法律公信力。
正是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犯罪与违法的界限模糊,导致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身偏好进行选择性执法。在某种意义上,它赋予了执法机关自行解释 " 寻衅滋事 " 的权力。同样的行为,有的地方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的地方可能认定为违法行为,还有的地方可能既不认定犯罪,也不认为违法。
模糊性条款所导致的选择性执法,好处是好用,可以弥补处罚漏洞;但它的缺点也同样明显,空间太大、可上可下,会导致同案不同判、他判你不判。
具体到本案,大家上网一查便知,在网络上还有没有类似的视频或者言论?是不是都要进行相同的处罚?如果就处罚这两例,是否属于杀二儆百?而这并不是法治该有的样子,因为它消解了公众对法律的稳定预期,也容易滋生权力的傲慢。
媒体报道中并没有披露这两个案件的细节,既然适用了不同法律评价,一个是违法,一个是犯罪,肯定情节有差异。
不过,对于网络上博取流量的虚假内容,就算阅读量很大,讨论也很多,是不是真的导致城市形象受损,有没有必要动用刑事制裁手段,值得探讨。如果采用行政、民事手段,就足以平衡网络秩序维护与公民表达自由的关系,那就不应动用刑法。刑法是很容易产生依赖性的,因为很好用、见效快、过瘾——大家一片叫好。
" 摒弃对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动慎刑原则在更大范围内达成共识,是我们这一代学人的使命。" 简单来说,能够行政拘留解决的事情,就不必动用刑法的战车。
02
污名化的逻辑是什么?
上述通报中,提到行为人 " 刻意关联成都,恶意将剧情影射至污名化成都男性群体,蓄意制造地域和群体标签。相关视频传播量巨大,引发大量不实解读,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公序良俗 "。
这个论述的逻辑,似乎是将某类群体身份与成都被抹黑不当关联,就隐含着对该类群体的污名化。这与当前反对任何标签化身份歧视的现代价值观相悖。尽管有些群体尚未获得主流社会的公开认可,但也不应被视为 " 肮脏 " 或负面符号,法律处置中,需避免强化这种不当关联。
实际上,我国法律对这种歧视言论的介入,是围绕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展开,本质是对恶意利用标签制造地域对立、扰乱网络空间秩序行为的惩戒,与西方的权利保护导向存在明显差异。也因此,我们的通报在避免不当关联和固化歧视上,并没有足够的重视。
也就是说,从行为定性上看,两起造谣并非针对某一类群体,而是通过污名化城市来博取流量。我国法律打击的是这种恶意传播行为,而非言论本身涉及的群体身份内容。如果舆论的解读,错误地传递出 " 抹黑我 " 的潜在认知,本质上是对不同群体正当权利的伤害,可能就偏离了打击网络寻衅滋事的核心。
法律的态度,不仅体现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上,更体现在对不同群体权利的平等尊重。

其实,成都的城市形象,从来不是靠对个别言论的严苛惩戒来塑造,而是源于包容多元的城市气质。如果网上还有类似言论,咱们四川人应该大大方方地请那些 " 不当关联 " 的人自重。尊重你自己,也尊重成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