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 部公告2026年第22 号 公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 聚聚甲醛反倾销措 施相关企业税率继承的决定

2026年4月17日和4月22日,商务部 分别收到大赛璐工程塑 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 aicel HPP Ma laysia Sdn. Bhd.)和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提交的申请。上述公司请求分别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和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 INC.)在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和其他权利义 务。商务部对此进行 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公 司适用税率

2017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8号公 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 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在上述 反倾销措施中,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8.0%,(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 税率为6.2%。2024年6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2号公告,决定由可隆ENP株式会社继承(株)可隆塑胶股份有限 公司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 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目前,宝理塑料(亚太)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 率为8.0%,可隆ENP株式会社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6.2 %。

二、调查程序

2026年4月17日,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由于被母公司以吸收分立形式重组,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已更名为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请求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有关吸收分立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更名前 后的营业 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 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设备及流 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2026年4月22日,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向商 务部提交申请,称可隆ENP株式会社已被母公司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吸收合并。可隆工业株式会社请求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在对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 。可隆工业株式会社同时提交了有关合并的董事会及股东会 决议、合并协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登记簿、公司章程、股东及董事名单、生产 设备及流程、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关联方情况、产能及产量情况以及相关公证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 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对此不持异议。

三、继承税率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上述公司的申请符合 要求并 附相应证据。公司关 于共聚聚甲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 力、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在更名后均 未发生实质变化。

据此, 商务部决定:

(一)由大赛璐工程塑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aicel HPP Malays ia Sdn. Bhd. )继承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 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0%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由可隆工业株式会社(KOLON INDUSTRIES, INC.)继承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6.2%反倾销 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三)以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 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马来西亚公司”所适用的9.5%反倾销税税率。

(四)以可隆ENP株式会社(KOLON ENP,INC.)名称向中国出口的共聚聚甲醛,适用共聚聚甲醛反倾销措施中 “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30.4%反倾销税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