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终于等到了。" 在服刑 7 年、出狱 5 年多后,曾经的福建漳州女商人林惠荣终于拿到了无罪判决。
今天(12 月 23 日)上午,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 " 女商人林惠荣职务侵占案 " 再审宣判。判决书显示,芗城区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故作出如上改判。
今年 52 岁的林惠荣系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诉机关此前指控,2012 年林惠荣与池某在经营中产生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林惠荣未经池某等人同意,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将池某等四人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2013 年 5 月 20 日,林惠荣接到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6 年 5 月 30 日,漳浦县法院一审判决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林惠荣提出上诉。2016 年 11 月 14 日,漳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林惠荣始终没有认罪。2020 年,她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股权纠纷牵出刑案
女商人被控职务侵占获刑七年
林惠荣案事发于十多年前。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10 年,她与丈夫林明武出资 40 万元成立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因资金紧张,后续与池某等人达成合股协议,转让 60% 股权给后者,公司股东结构变更为林惠荣持股 40%,池某等三人合计持股 60%。
据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注册资本 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林惠荣。经营范围包括新鲜食用农产品购销和中药材种植。
据裁判文书记载,2012 年 9 月底,池某等人认为林惠荣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收取公司货款不入账的行为,并为此与林惠荣产生矛盾,致使金福荣贸易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后经协商,池某等人从公司取走价值 160 余万元的货物。
但这一事件埋下了隐患—— 2013 年 5 月,林惠荣被刑事拘留,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利用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伙同林明武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于 2013 年 1 月将池某等三人的 60% 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股权价值计 184 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
2016 年 5 月,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 20 万元。林惠荣不服上诉,同年 11 月漳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林惠荣的丈夫林明武不服,代林惠荣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服刑期间,林惠荣始终拒绝认罪,甚至放弃了多次减刑机会。" 我没做过的事,绝不会认。"
2020 年 7 月,林惠荣刑满释放,但申诉之路并未停止,继续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无罪关键
新证据浮现,核心争议被推翻
封 面新闻曾报道,该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池某等人是否享有该公司股权。一审中,林惠荣及辩护人申请对涉案会计凭证重新鉴定。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池某等股东未按 " 股权转让协议 " 规定的股份受让价格和金额,足额支付给转让人,不享有该公司股权。
"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 "。周光权在文中指出,非法转移他人股权可能给公司管理活动带来困扰,但其和公司财产权受损是两个概念。如果行为人仅擅自变更股权,后续并未再进一步侵吞公司财产,难以认为侵占股东的股权就是侵占公司财物。
但公诉机关认为,池某等人经与林惠荣协商,采用向公司注资形式参股,享有 60% 的股权,因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案曾引发法学界关注,2021 年 7 月 21 日,知名法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在《法治日报》发表《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一文,其中专门提到林惠荣案。文中表示,不宜将转移股权行为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023 年 5 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 " 事实和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指令漳州中院再审。2024 年 6 月,漳州中院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将案件发回重审。经指定管辖,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立案,历经两次公开开庭、补充侦查和审限延长,最终作出无罪判决。
据裁判文书显示,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查明,案件的关键转折点在于一份新发现的证据—— 2013 年 5 月 22 日,池某等人向漳州市龙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的资产分割过程说明》。
该说明明确记载,2012 年 10 月 9 日至 10 日,池某等与林惠荣双方经协商,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分割," 各股东知情并达成共识,双方共同参与,有人员在场记录及监控视频 ",池某还提交了监控视频截图进行佐证。
结合重审查明的事实和调取的新证据,芗城区人民法院认为,"2012 年 10 月 9 日双方财产分割清点物品全过程 " 监控视频截图等行政处罚案件材料,重审阶段林惠荣在庭审中的供述以及池某所作的证言等能够进一步印证,上述货物系池某等人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处置案涉公司财产所得。因此,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池某与林惠荣已就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合意的合理怀疑,进而不能认定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股权的主观故意。其次,案涉公司的两次变更股权登记均滞后于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可见案涉公司的股权登记情况并不能及时、客观、准确地体现股东、股权权属变更情况。即便林惠荣与林明武采取非法手段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也无法证实其客观上占有了池某等人的股权或公司财物。
此外,出庭检察员也明确提出,因新证据出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以犯罪论处。
2025 年 12 月 23 日,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宣告林惠荣无罪。

▲判决书
判决书指出,因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被告人林惠荣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存在疑点和矛盾,且不能合理排除,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锁链,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 这份无罪判决不仅还了当事人清白,更彰显了司法公正与法治精神。" 拿到判决书后,辩护人黎智鹏、王殿学律师认为,该案件改判具有三重意义:其一,坚守证据裁判原则,原审错判而新证据的调取与采信,印证了 " 无充分证据不得定罪 " 的刑事诉讼核心原则;其二,体现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司法担当,即便案件历经 12 年、多轮审理,仍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冤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三,呼应了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明确工商登记与实际股权变动的差异,厘清了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边界,为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参考。
拿到无罪判决书后,林惠荣和律师表示,下一步将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这对我来说是改变人生,不然一直都在痛苦的生活里。" 林惠荣如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