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 年 12 月 27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 2024 年第 60 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实施保障措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以 " 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 " 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 3 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规定数量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 55%。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

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

三、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规定数量(见附件 2)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

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见附件 2)的第 3 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 55% 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

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

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 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 9%,不适用保障措施。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 3。

实施保障措施的 3 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 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 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五、复审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不适用牛肉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