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工作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原本的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
Q:共济对象范围如何划分?
A:《通知》明确,跨省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近亲属。被共济人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参加的可以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共济关系可由双方自愿建立或解除,参保人医保关系变动时该关系自动解除,且一人可与多人互建共济关系。
Q:共济人个人账户的钱如何给到被共济人使用?
A: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个人医保钱包,共济人通过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个人医保钱包实行虚拟额度管理,要严格执行医保基金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医保基金实际拨入个人医保钱包。
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被共济人就医购药的个人负担费用、居民医保及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在共济额度内,共济人不能再使用该额度的个人账户资金。关系解除后未使用额度返还共济人账户。
Q: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A:共济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符合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Q:跨省共济资金如何清算?
A:个人账户跨省共济产生的费用按月全额清算,参照跨省异地就医清算流程,由国家统一清分、省市分级清算,可依托预付金保障清算时效,资金规模动态调整。
Q:《通知》对群众有哪些重大利好?
A:《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原本的个人账户共济政策,打破地域限制,强化家庭互助功能,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共济范围从省内拓展至全国。通过共济的方式,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不仅可以省内,还可以跨省给家人用,将“沉睡”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化为“家庭健康金”。跨省共济将让亲情关怀即时触及可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基金使用效率得到提高,促进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Q:前期政策已产生哪些效果?
A:前期,国家医保局指导各省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省内共济已彰显成效,5年来累计共济超7.8亿人次,金额超1000亿元。同时,指导试点省市探索开展跨省共济,337个统筹地区开通医保钱包并实现跨省共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