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 月7日,涉及《繁花》等4000 余部影 视作品的王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此前,一审法院以侵犯 著作权罪判定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当庭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提出上诉。二审阶段,公诉机 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2026年7月7日,涉及《繁花》等4000余部影视作品的王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开庭审理。 图为庭审现场。 上海三中院供图

自2022年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境外 人员运营“某某 帆”网站及应用软件(境外平台),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王某某负责 “某某帆”平台的广告植入、平台推广等工作,并通过重庆创某某有限公司招募 肖某某、胡某 某等人,为该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涉案平台通过开通付费会员、投放 商业广告等模式牟利,未经许可大量复制、传播近年来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影视作品。

经审计,“某某帆”平台传播未 经授权的视听作品4000余部,其中电视剧《繁花》普通话版实际被 点击500余万次、沪语版实际 被点击300余万次。该平台侵权影视作品覆盖面广、传播范围跨域化,严重挤占正版作品市场空间,损害优秀文化创作者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一审阶段,静安区检察院针对王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的情况,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依托客观证据补强指控体系,引导侦查机关固定平台运营数据、资金流向及技术支持等关键证据。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认定王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情节特别 严重,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百万元。由于王某某处于前罪刑罚执行期,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院 ( 2021)苏1291刑初64号刑事判决对王某某判处的 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当庭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提出上诉 。

二审阶段,上海 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查发现,王某某全程拒不认 罪,对平台运营、侵权传播等核心事实均予以全面否认,并针对核心鉴定意见提出程序性和实质 性异议,辩称侵权作品 比对、平台点击数 量等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客观,试图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为由推翻 定罪核心证据,以“幽灵抗辩”规避刑事处罚。幽灵抗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 控告,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罪责而提出的难以查证的抗辩。

针对王某某的辩解, 检察机关依托数字化庭审示证手段,梳理证据链、呈现指控逻辑、厘清事实因果与法律适用关系 ,展示前端侵权平台与 后端技术团队的犯罪关联,逐一 破除抗辩理由。

庭审现场,检察官呈现王 某某手机恢复数据及其 与同案犯在涉案 期间的微 信聊天记录等 关键细节,印证其运营管理的公司为侵权平台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平台广告宣传推广的核心行为,还原完整犯罪事实;针对王某某对鉴定报告、固定鉴定证据效 力提出的辩解,检察官录制鉴定全程操作校验 视频并播放,还原鉴定机构对涉案侵权作品进行同 一性比对时未遗漏检材的过程,印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合 法性。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发表检察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上海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