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科 创企业不正当竞争案量 增多 。2026年9月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发布五起典型案例 ,涉及商业诋毁、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互联网竞争纠纷主要类型。
石景山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雪林介绍,近三年该院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覆盖 科幻游戏、数据平台、人工智能等多个重点行业,其中涉科创型中小企业案件数量上升尤为明显。
以 通报的一起商业诋毁案 为例,原告某软件公司系国内 知名地图软件开发商。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李某在其个人短视频账号发布“某地图导航到野地 ”的虚假视频,视频中导航语音为后期添加,标题等突 出位置 使用“缺德地图”等侮辱性词汇。视频被投诉下架后,李 某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同时通过“商品橱窗”直播带货牟利。法院认定,李某利用原告产品知名度为自己短视频账号引流,即使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仍构成 商业诋毁,判决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余元。
值得关注的是,涉 网络不正当竞争 的主体已不再局限于企业,个人乃至个体工商户亦可成为侵 权行为的实施者。
在直播带货与网络测评领域,某科技公司诉某技术服务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告系一家个体工商户,以“扫地机测评”账号发布 大量产品横向比对内容,发表“A马上抄袭了B家的机械臂的技术”“刮地板只听说过A刮 ”等片面对比言论及“ 吃相最难看”等贬损性评价。法院认 定其构成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该案明确直播带货中以测评形式进行产品对比推销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 ,不得借“中立测评”之名误导公众。
针对科创企业高度依赖数据资源、 核心算法、专利技术等竞争优势,易遭不法窃取或非法使用的现实困境,通报案例亦从多个维度明晰了法律边界。
比 如,某科技公司与某招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中,被告通过向第三方 采购搜索推广服务,在网络搜索平台将原告“千某马招标网”设置为关键词,并在推广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该字样,宣称原告网站为其旗下网站。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仿冒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 .53万元,明确仿冒混淆行为的侵权时间起点应以原 告商誉实 际获得市场影响力之时为准。某管理咨询公司诉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则明确,举报投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同时满足具有主观恶 意和传播虚假信息两个 要件,基于客观事实的正当披露不构成商业诋毁。此外,某科技公司1诉某科技公司2商 业诋毁纠纷案,明确了市场主体以生效判决为基础发布相关文章的合法边界,即基本内容与判决核心事实一致且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为此提示, 企业在遭遇新类型网络不 正当竞争纠纷时,应及时通过区块链、公证等方 式全面固定侵权证据,并准确区分各侵权主体的行为方式与参与程度,为后续维权奠定良好基础。
高雪林表示,石景山法院日前制定出台《服务和保障“ 2+5+4”现代化产业 体系的实施 意见》,围绕石景山区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未来产业差异化特征提出17项具体措施,重点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惩治“刷单”“网络水军”等破坏产业生态行为,严厉打击盗版抄袭、私服外挂、仿冒混淆等违法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