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 办法》的 制定背景是什么?
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利 于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市 场公 平竞争,推动银 行保险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金融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办法》,是坚持金融为民、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的具体举措,可以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和市场监督合力 ,有效约束信息披露义务 人行 为,维护 市场公平公正,为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办法》的主要适用对象是哪些机构?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民营银行、直销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 司、消费金融公司、货 币经纪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 保险组织。
三、《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方式和时 间、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监管和附则。《办法》统一了 银行保 险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信 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和 披露时间,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压实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框 架,规定了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手 段。同时,根 据不同 机构类型特点制定了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办法》在压实信息披露工作责任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
《办法》主要从几个层 面压实信息 披露工作责任: 一是压实银行保 险机构主体责任,对其责 任主体、制度建设、内部管理、主要义务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压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责任,明确其提供信息、报送信息和配合信息披露工作的义务,明确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三是压实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时,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协助、 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强化监管手段,明确对银行保险机构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五、《办法》出台后,与金 融监管总局其他关于具体事项的披露规则如何衔接?
《办法》是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个制度的整合和修订,进一步统一了标准,对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提出总体原则性要求。《办法》实施后,上述三个制度将同步废止。《办法》与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共同构成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的制度框架。上市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同时遵守《办法》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二者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 一致的。上市的银行 保险机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的,可 免于重复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