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投保 人等保险合同 约定以外利益的禁止性规定拟作调整,由现 行保险法规定的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调整为不得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利益”。

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除提高保 险公司准入门槛、完善保险资金运用和风险处置制度外,修订草案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 人 的禁止性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也作出多项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 险业务活动 中,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修订草案则将 这一规定调整为,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 以外的不正当 利益”。相比现行规定,修订草案在“ 利益”之前增加了“不正当”的限定。

同时,修订草案也进一步细化了保险业务活动中 的禁止性 行为,明确将“对保险产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新增列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不得实施的行为首条。

类似变化也 出现在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中。现行保险 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 利益”;修订草案则调整为“保险 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从条文变化来看,修订草案不再笼统地将所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纳入禁止范围,而是增加了“ 不正当”这一限定。不过,何种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仍有待后续法律及配套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

近年来,在保险机构及保险中介机构相关行政处罚中,“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是较为常见的违法事由之一。此次条文调整若最终落地,也将直接关系到相关行为的认定及监管执法。

与此同时,此次保险 法修订还明显提高了保险违法违规 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 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将违法所得罚款幅度提高至1倍以上10 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 0万 元的,罚款区间提高至 1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

对保险中介领 域的处罚力度同样明显提高。现行保险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将上述违法所得罚款幅度提高至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处罚标准提高至5 0万 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对于保险代 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存在禁止性 行为的,修订草案同样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金融监管总局在起草说明中表示,现行保险法存在惩戒性不足、保险机构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此次修法坚持 过罚相当、罚没并举、宽严相济,扩大 法律责任覆盖面,适度提高罚款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切实扭转“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